位列《 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榜首,全国最大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成功起诉,凝聚了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干警的汗水。
这个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的全国首家由市检察院派出、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三年半的时间里,这家具有改革探路使命的检察室都进行了怎样的探索?它们在工作中发现哪些问题,又有怎样的思考和建议?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走访。
高专业犯罪需专业且独立的检察室
记者了解到,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专门负责珠海市公安局和高新公安分局所侦办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截至今年4月15日,该室共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59件89人提起公诉。
该检察室主任曾宇欢对记者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属于智能化犯罪,专业性强。再加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商标、着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领域,对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从2010年诞生那天起就从珠海全市抽调多位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身经百战的检察干警。目前,该检察室共有干警9人,全部为大学本科毕业,2名具有硕士学位的干警,读书期间,其主攻方向均为知识产权。
不过,曾宇欢对目前的人力资源仍不满足,他正在计划今年启动“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拟聘请技术专家、企业管理者、大学教授担任检察室的“外脑”,为办案以及预防工作出谋划策、提供智力支持。
防止重“打击”、轻“监督”、轻“服务”
除了专业性强,催生这个独立检察室的还有珠海技术密集型企业众多,知识产权保有量不断上升以及高新区方便服务创新型企业等外力。根据检察室成立时,珠海市公布的相关数据,2010年,珠海市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54家,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6家,当年的前11月,专利授权量达到2344件。近年来,这一数字仍在不断上涨。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在这过程中能扮演怎样的角色?“我们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重‘打击’、轻‘监督’、轻‘服务’的特点还一定程度存在,而这是我们要避免的。”徐能军说,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以行使公诉权的形式扞卫知识产权。但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又不仅仅局限于运用公诉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还应发挥检察权的各项功能,扩大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领域。
为此,检察室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以罚代刑”;加强对侦查部门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防止“审判不公”。
三年半来,该检察室纠正了6宗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5宗有关部门未依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侦查机关的案件。此外,检察室还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提出了3次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立案。
曾宇欢认为,如果能在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加强在信息交流与共享、案件移送、取证标准和案件定性等方面协调与沟通,并通过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监督立案等方式规范、引导执法行为,将有助于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合力。
曾宇欢还表示,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判7年,量刑明显过低,不利于对企图犯罪者形成震慑力,建议加大刑罚。
建议:建立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备案制度
据透露,日前,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正在对一起侵犯他人企业涉密核心技术牟利的案件提起公诉。
某企业为了研发某控制系统的核心技术,组成一个技术团队,在3年的时间里,投入300多万元,并最终研制成功。按照销售计划,利用该核心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售价为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利润可观。可正在企业将此产品推向市场之际,却发现一家企业正在低价销售相同的产品,蒙受了巨大损失。
经初步调查,原来是这位犯罪嫌疑人在研发成功核心技术后,主动离职,成立了一家企业,将该技术用于自己的企业,与原雇主“打擂台”。
检察室的干警们告诉记者,在他们审查批捕和起诉的大多数违反保密约定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们往往都是技术骨干,在掌握关键技术后跳槽或以亲人名义成立自己的公司,利用原企业投资研发的技术、客户资源与经营信息销售商品牟利。
曾宇欢说,之所以此类案件频发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珠海高新企业众多,但是多为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一般不愿出资购置一整套监管、保密的管理系统,因此监管存在漏洞。有的研发人员甚至可以将专用于研发技术的笔记本电脑带回家,“这无疑是一个监管上的漏洞。”另外,这也与一些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能留住技术研发人员有关。
为了服务企业,堵塞管理漏洞,该检察室定期不定期走访企业调研,并建立被害人回访制度,帮助企业建章立制。
从完善外部制度环境来看,徐能军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能否结合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类似行贿人档案查询的“商业秘密备案制度”,以便提前分析研判、预防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