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官某某、宁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得知被害人熊某某、陈某某欲偷渡澳门,遂密谋对其实施抢劫。当日23时许,官某某、宁某某、姚某某三人携带菜刀、水果刀和钢制张簧伸缩棍等作案工具,以帮助偷渡澳门之机,用船将熊、陈两人拉到横琴环岛北路东方高尔夫球场附近海边对其实施抢劫。
今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少良检察长承办此案,担任横琴检察院开院以来第一宗刑事案件的主任检察官。
横琴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检察长第一次担任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检察长既是领导职务也是检察官职务,根据横琴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有关规定,检察长负责办理案件时是主任检察官。”
向少良说:“作为主任检察官,从强化司法亲历性出发,要做到亲自审阅案件材料、亲自到案发现场复核、亲自到看守所讯问被告人、亲自制作法律文书等,我也不例外。”
经过详细审查证据材料,向少良决定依法追加认定一名被告人累犯的情节,对一名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依法作了从犯认定,“这些都是我作为主任检察官独立做出的决定,不同于作为检察长审批案件。”
向少良告诉记者,他严格按照审查起诉的整个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由于主任检察官可以独立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他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后的公开开庭审理中,他还将以主任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据了解,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是横琴检察院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取消了传统的“三级审批”制,在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各项检察业务中,除极少数重大事项需经检察长审批外,其他大部分事项授权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决定权。此前,横琴检察院已运用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成功办理了一批审查批准逮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