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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视角
        检察机关反腐 惩治预防齐抓(珠海特区报2012年3月27日06版)
        时间:2012-04-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同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关注、支持和参与。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预防职务犯罪的知识,支持和关心职务犯罪预防事业,我们开辟了检察预防专栏。专栏每两周一期,为期10个月,敬请读者关注。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功能:惩治与预防

            检察机关对腐败犯罪依法享有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权力,对预防腐败承担着一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它的惩治职能是法定性的,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它的预防职能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分析职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是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没有有效的惩治,就很难实现预防的目的。只有做到在惩治的同时抓预防,在预防的同时抓惩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才能有效预防腐败。

            形式:诉讼与非诉讼

            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主要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二是研究腐败案件,三是宣传反腐倡廉。其中,前者是指检察机关以司法方式发挥惩治腐败的功能,后两者则是指检察机关运用预防宣传教育、预防咨询、预防建议、预防调研以及纠正违法等方式,履行预防腐败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功能的方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检察机关采取诉讼方式进行预防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腐败分子不枉不纵;采取非诉讼方式时,必须坚持预防对象和预防事项要与检察职能相关。   

            立足点: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在开展教育方面,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以及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分层次、有重点、全面的开展廉政教育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依法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廉洁的政务环境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陈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