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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视角
        率先对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羊城晚报2011年12月19日珠中江版)
        时间:2011-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将举办公开听证会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主要形式。听证会由主诉检察官主持,聘请听证员参加,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和运用法律问题展示证据,互相质证,充分听取申诉人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并由听证员提出评议意见,保证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公正、公开、合法地进行。 

        参加听证

        申诉人心服口服息诉

        荣某某的哥哥在一场聚众斗殴中遭枪击致死,香洲区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参与斗殴的叶某某、钟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至三年。荣某某不服,认为其兄是被人开枪致死,而非抢枪走火致死,原审法院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轻,遂向香洲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香洲区检察院经审查,做出了维持原审判决、驳回申诉请求的决定。之后,申诉人荣某某先后多次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20086月,广东省检察院将该案转交至珠海市检察院立案复查。20081212,珠海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实行公开听证审查。这是我省首例为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诉而举行的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申诉人荣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了申诉理由,原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原审法官、原复查案件的承办人分别阐述了所作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还就有关涉案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质辩。三名社会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各方陈述后,经独立合议,当场发表了听证意见。此后,珠海市院检察委员会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讨论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作出了维持原判、不予抗诉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申诉人荣某某通过参加此次公开听证,充分地阐述申辩理由,充分地了解案件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亲眼看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从根本上消除抵触、怀疑、不满情绪,最终从内心接受并服从复查决定,自动息诉,使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公开听证

        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的核心在于通过公开听证打破了“关起门来审查”的传统办案方法,公开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将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直接置于当事人、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大大增强了复查案件的透明度,通过公开促进公正,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对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透明司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也顺应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珠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2008年和2010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作出《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刑事申诉、重信重访等案件,逐步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 

         

        羊城晚报记者 何叶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