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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视角
        市检院评出2010年典型公诉案件 警世十案敲警钟(珠海特区报2011年4月13日04版)
        时间:2011-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陈国超报道:昨天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院评议出的 “2010年度珠海最具警世意义的十件公诉案件”,以警醒市民遵纪守法,强化防范犯罪意识。这是该院连续第4年公布典型公诉案件。

          10件案件的典型性各有不同:有的关乎未成年人犯罪、有的关乎“诈弹”敲诈等刑事犯罪新动向、有的关乎偷渡港澳等有珠海地域特点的犯罪、有的关乎地产中介交易、电信诈骗等社会热点问题。这些典型性使它们从全市检察系统2010年起诉的全部2489件案件中脱颖而出。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魏良荣认为,评选这些警世案件,既可以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又可以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珠海刑事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来自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十余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大学校园的工作人员参与了警世十案的评选。

          案例一

          中介造假证卖房产开溜

          2008年初,某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林×受业主刘某委托,代理销售本市唐家湾镇金唐路的房产(价值人民币2253092元)。20085月,林×以有买主要求看房地产权证原件为借口,骗取了刘某的房产证原件。林×花人民币800元请人假扮房主刘某,其同伙童×则根据房产证资料伪造了刘某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明、未再婚证明等一系列身份资料,与假扮刘某的男子一起到公证处,取得刘某委托童×代理销售上述房产的委托确权书。20086月,林、童二人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低价卖掉,并利用公证书、房产证原件等证明文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二人获得赃款人民币130万元后携款逃离珠海。案发后,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童×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检察官点评:中介不可全信,交易者得留一手。本案中,被害人轻信大意,把房产证原件轻易交给中介,使不法中介有隙可钻。在实际中,类似丧失行业操守,想方设法钻漏子谋取不法之财的中介并不少见。本案提醒广大居民:房屋买卖是家庭大事,交易风险不能不防。

          案例二

          少女泄裸照遭要挟被强奸

          20102月,外地来珠海的无业男子霍×上QQ聊天时认识13岁女孩小芳(化名),并获得小芳的裸照。霍×以将裸照在互联网上公开相威胁,要求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同年418日,霍×将小芳带到香洲区南屏镇某公寓,强行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其间,霍×还要求小芳带几名女同学给他“开处”,但未得逞。201051日,被告人霍×再次以公布裸照相威胁,约小芳外出欲发生性关系,被小芳父亲扭送公安机关。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霍×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官点评:要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霍×能以裸照要挟到小芳,可见在小芳心里,裸照是很重要的个人隐私。既然如此,她又怎么会轻易地传给陌生网友呢?由此可见小芳的自我保护意识之差,也可见其父母、学校对她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之差。

          案例三

          “诈弹”敲诈获刑罚

          钟×锐因生意失败,产生敲诈勒索我市某大型商场的念头。他组装了一套遥控爆炸装置,于2010516日下午3时许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于该商场三楼男厕内。次日上午10时许,钟×锐打电话给商场行政部经理王某,并在电话中引导王某找到其放置的爆炸装置后,向该商场索要人民币100万元。王某报警,并疏散商场顾客。公安机关当日下午将钟×锐抓获。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钟×锐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官点评:公共安全不容威胁。公共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创建“幸福珠海”的前提。钟×锐在人流密集的公众场所安放遥控炸弹,以此手段敲诈勒索,给群众带来巨大心理恐慌。钟某在作案四小时后即被抓获,昭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能力,表明任何无视公众生命安全妄想谋取不义之财的犯罪行为必定不会得逞。

          案例四

          色胆包天的碰到了懦弱透顶的

          20103720时许,外省来珠的李×培在珠海三灶镇见被害人“阿芬”单身一人在偏僻街上行走,对其进行强奸和抢劫。事后,李×培搂着阿芬的肩膀,将其挟持到自己住处,要求她搬过来同居。阿芬佯装同意后,李×培跟随她到她宿舍,阿芬换完衣服后与李×培一起到网吧上网直至第二天天亮。此时,阿芬借口办理辞工手续回到任职公司,公司主管发现其形色惊恐,遂报警。金湾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李×培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检察官点评:懦弱带来进一步的伤害。从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可以看出,阿芬有进行呼救、甚至直接摆脱李×培的多次机会,但她却一直未敢自救,结果延长了自己的受害时间,其性格之懦弱让人感到可悲。

          案例五

          少年早恋辍学 杀害恋人母亲

          初中生王×炎与同班同学小琪(化名)谈恋爱,但遭到小琪父母反对,小琪因此对王×炎越来越冷淡。王×炎于初三时辍学,对小琪父母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551830分许,王×炎约小琪及其母亲朱某在某学校门口商谈,结果不欢而散。19时许,王×炎携带弹簧匕首,窜至小琪家门口楼道处藏匿。当朱某和小琪回家时,王×炎窜出杀害了朱某,并追杀小琪,小琪哀求得免,王×炎逃离现场。案发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炎无期徒刑。

          检察官点评:要加强青少年情感教育。早恋虽不可取,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家庭、学校忽视了对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感情的教育和引导。王×炎的父母未注意并重视他在情感方面的教育,案发前还让其辍学,提前进入社会,在王×炎遭受情感挫折后又没有及时开导,一时冲动,酿成了惨痛的后果。值得天下所有父母引以为戒。

          案例六

          “三无”船顶风夜渡 偷渡客27失踪

          200917凌晨,在澳门不法分子的操控下,广西农民曾×强等人组织来自各地的9名偷渡客,乘坐由曾×强等人安排的“三无”小船(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珠海偷渡往澳门。船行至石兰洲附近海域遇风浪翻船沉没,9名偷渡者27失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强等四人1-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官点评:偷渡是件玩命的活。本案是珠海市近年发生的死亡人数最多、后果最为严重的偷渡案件。不法分子组织、运送他人偷渡澳门的工具多为“三无”小船,且偷渡时间多为凌晨,遇上海浪或其他恶劣天气,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偷渡路上危险重重,我们每个人都不要拿生命当儿戏,要通过正当途径出入境。实际上,现在办理赴澳手续并不困难。

          案例七

          50多人国际电信诈骗团伙覆灭

          20092月至74日,阙×苑、张×斌共同出资,先后招募50多人,分工明确地对韩国人进行电信诈骗。至200974日被抓获时,这一团伙已诈骗韩国人410412925韩元,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阙×苑、张×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47名诈骗集团成员区分主、从犯,各获刑16个月到3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到3万元人民币不等。另6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点评:电信诈骗防不胜防还得防。该案是以网络为依托的新型犯罪,其组织之严密,分工之明确,以及企业化运作方式,为近年来办理的此类案件之典型。该案同时创造了珠海单宗刑事案件被告人数量之最。可以想象,今天他们“组团”忽悠外国人,明天他们就可能“组团”忽悠我们。实际上,近年来电信诈骗短信、电话是接连不断,令人防不胜防。居民们对这些骗术再警惕也不为过。

          案例八

          强拿硬要同学财物 两中学生获刑

          20103756日,初二学生阿强(化名)、初一学生阿卫(化名)伙同其他5名学生,在公共汽车站等处,先后6次以围堵、踢打、卡脖子等手段,强拿硬要路过学生的手机现金等财物,所获赃款用于玩游戏机。案发后,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阿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阿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他5名学生因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点评:强“要”东西,那也是犯罪。两个处于花季年龄的初中学生,因多次强拿硬要低年级学生财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何让青少年明白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教导他们对待他人的财物?如何教导他们约束自己的欲望?这些都是本案留给我们疑问。

          案例九

          保姆偷盗雇主虫草获刑

          2010713,李某(女)请赖×娇做保姆。上班首日,赖×娇见到李某放在冰箱速冻柜里的一盒冬虫夏草(重280克,价值人民币80640元),顿起占有之意。趁李某家无人之机,赖×娇于次日18时下班时,把该冬虫夏草盗走。当日晚上7时许,经李某质问,赖×娇承认盗窃事实。香洲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赖×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点评:保姆也要宁缺勿滥。珠海早就喊起了“保姆荒”,但保姆们的品行却良莠不齐。此案提醒我们:对于不知底细的保姆,雇主不能轻易地将整个家托付出去,而保姆一定要自律,勿因一时贪念而遭牢狱之灾。

          案例十

          酒后驾车肇事获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472120分许,莫×超醉酒后驾驶面包车在三灶镇伟民路撞倒了行人蔡×光后,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撞向对面车道的另一面包车,蔡×光的妻子张×见状上前从车外抓住莫×超所驾车辆方向盘,要其停车救人,莫×超没有理会,强行开车,又多次与其他汽车碰撞,还将一摩托车撞倒后推行170余米,导致摩托车手死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莫×超有期徒刑十三年。

          检察官点评:“饮酒莫开车,开车莫饮酒”。这是我市首例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近年来,酒驾之盛,危害之烈,已对社会管理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恶劣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国家对醉驾打击力度可见一斑。此案再一次警醒市民酒后莫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