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肩负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责,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秩序和群众安全感带来严重的影响和破坏,为此,检察机关始终对其保持高压态势,尤其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投毒、放火、绑架、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保障这些案件在检察环节高效有序运转。同时,注重与公安、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保障珠海社会治安稳定。
从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中有着独特的作用。由于治安稳定大局讲求的是综合效应,需要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宣传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合力,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促使负有社会治安管理责任的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从而推动社会治安稳定。
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步摆脱了就案办案的工作模式,积极关注和深入思考案件背后的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在审查每宗案件的同时分析发案原因,通过着眼于监督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促成社会治安工作齐抓共管。例如,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某地市场监管部门疏于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监管,遂发出检察建议,促成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监督违法失职行为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治安稳定大局的重要切入点,除此检察环节还有许多工作,如公民法制宣传教育、未成年犯罪预防、犯罪分子帮教回访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