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检说检察”专栏之 “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珠江晚报2010-10-29 A13版)
时间:2010-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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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对于辨明案件事实,引导案件侦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关注。近年来,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哈尔滨警民斗殴致死案等焦点案件的死因法医鉴定更是直接把司法鉴定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下面,小检就简要为您介绍下司法鉴定体系中的检察机关职能。
2005年之前,公安、检察、法院系统都设有鉴定机构,均可接受社会委托鉴定,加上社会鉴定力量,就形成了 “鉴出多门”、管理混乱的局面。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取消了法院的司法鉴定职能,并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但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保留鉴定机构。这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仅为履行检察机关自身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而设置,是公务活动的一部分,完全不同于社会鉴定机构和人员。
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涵盖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等多个门类,并在系统内施行省级以上检察机关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各地可根据自身鉴定资源条件和人才优势申报相应的鉴定门类和鉴定项目,在少而精的前提下组建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性。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已取得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国家认可,其鉴定结论可国际通行。在哈尔滨警察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就曾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医参与死因鉴定,检察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可见一斑。
但由于鉴定受一定检验条件的影响,同一案件由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应如何采信呢?其实,鉴定的效力并不根据鉴定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效力多是由审判机关作出认定的,必要时法院还会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