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检说检察”专栏之“公诉检察职能(一)”(珠江晚报2010-07-02 A8版)
时间:2010-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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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检察制度就是伴随着现代公诉制度的产生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人们提到“检察”总是会不由自主地想到在法庭上慷慨激昂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其实“公诉人”并不是一个职位,而是一个身份,指的是行使公诉职能的检察官。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公诉是指检察官代表国家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并要求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公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对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怎样提起公诉,只能由检察机关来审查决定。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刑事自诉,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在我国,只有少数犯罪性质不甚严重,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特殊刑事案件 (如虐待、遗弃等),可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自主提起诉讼,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侦查机关将侦查完毕的刑事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后,检察机关首先要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在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提起公诉。
为了准确认定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公诉检察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还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甚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个月,但补充侦查后再次审查则时限需重新计算。
对于审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将按照审判管辖,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并在庭审时派检察官出席法庭,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事实,阐述公诉意见,促请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处以恰当刑罚。对于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如证据不足,超过追诉时效,或是存在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等情形的案件,则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