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检说检察”专栏之“职务犯罪预防检察职能”(珠江晚报2010-6-4 A10版)
时间:2010-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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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防范未然胜于亡羊补牢,对于惩治腐败也同样如此。近年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下面小检将为大家介绍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能。
惩治腐败犯罪的目的在于预防并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由于导致职务犯罪的因素多种多样,因此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多渠道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和行政等手段,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防治。与其他权力监督主体开展的预防腐败相比,检察预防工作有所侧重,它主要立足检察职能,围绕执法办案,针对犯罪活动的因果关系来进行。
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不同的领域和范围开展不同形式的预防工作:一是个案分析。即结合自身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剖析发案的原因和特点,对发案单位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意见,帮助其建章立制;二是重点行业和系统预防。针对垄断性行业、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等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领域,研究行业特点及其犯罪规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行业窝案的发生;三是重大工程专项预防。针对扩大内需背景下众多公共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上马的实际,立足职能,服务大局,对工程的招投标、采购、验收、结算等关键环节开展项目专项预防,保障工程优质、廉洁。
为了让公权力行使者“不想、不能、不敢”犯罪,检察机关从主客观两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和手段防范职务犯罪:一是通过预防咨询和宣传教育,杜绝主观违法念头,使其“不想犯罪”;二是通过预防调研、预防检察建议等形式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以完备制度约束人,不给犯罪人可乘之机,使其 “不能犯罪”;三是预防与侦查相结合,通过严厉查处职务犯罪使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 “法不可违、罪不可犯”,从而 “不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