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应昂)“我一定改过自新好好做人。”一名16岁的学生在犯事后,由于悔罪态度良好,司法机关启用刑事和解制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日前,香洲区检察院对两起案件的3名加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悉,自2006年以来,该院共对20余人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骗人学生9月再入学
年仅16岁的何某,案发前属市区某中职学校的学生。去年11月15日傍晚,他与大自己3岁的马某合谋找学生骗手机换钱。当晚,两人在某学校门口将从该校出来的一学生带至附近草地,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对该学生进行语言威胁,拿了该学生的手机(价值2000多元)就跑。
据介绍,该案移送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马某、何某都态度诚恳地认罪悔罪。两人的家长及其本人也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及时归还了被害人的手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马某、何某本人及家长都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保证和帮教措施。
考虑到马某、何某的犯罪性质轻微,而且年龄较小,又属偶犯,香洲区检察院从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高度,对二人引入刑事和解机制。该院有关人员还前往何某就读的学校了解情况,学校也答应给何某一次机会,从今年9月份开始让其跟班学习。
“刑事和解为多赢局面”
据香洲区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本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另一案件是发生在今年1月13日的罗某交通肇事案。由于罗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很积极,并赢得受害方的谅解。
该人士称,上述两宗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按照常规程序起诉到法院,对加害人而言,无论犯罪轻微与否,都会被定罪处罚,“不良记录”将尾随其一生;而对被害人而言,漫长的诉讼程序,也让其难以得到及时和相应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赔偿。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对加害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效地变“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性司法为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的恢复性司法,较好地实现了被害人、加害人、国家及社会利益契合的多赢局面。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响应建设和谐社会、倡导司法和谐而提出的。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有弊,利的一面是可以终止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体现;弊的一面是如果拿捏不当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