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斗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某某等人生态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3年8月至2018年3月,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机油销售店,伙同妻子李某甲回收、处置和销售废旧机油,并雇佣李某乙(另案处理)协助程某某、李某甲从车行收购废机油,用以转卖牟利。
发现该案件线索后,斗门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联合环保部门实地勘查,及时掌握环境污染情况。
▲现场的废机油桶和包装物
经鉴定机构鉴定,程某某等人非法贮存的废机油及其包装物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总量约21.755吨;废矿物油与土壤混合的黑色废渣为危险废物,黑色废渣体积保守估算约51立方米,厚度约为30-40厘米;涉及区域面积约690平方米,估算受污染的土壤总量约4140立方米;在事件发生地所采样品中,土壤PH低于土壤基线值,部分样品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多环芳烃类超过相应土壤基线值20%以上,本次为消除危险而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330667元。
▲程某某等人用沙土掩盖被污染土壤
▲现场被污染的一块土壤
2020年7月2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本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程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被告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程某某、李某甲承担连带赔偿人民币1330667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珠海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程某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增强了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凸显了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露头便打”的决心。斗门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珠海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斗门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