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应予以国家赔偿
蔡小升 于兵万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3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爵西海坡村村民杨某东,因盗窃他人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660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杨某东的法定代理人向办案单位口头反映杨某东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对杨某东进行精神病鉴定;4月18日,杨某东的法定代理人再次向办案单位请求对杨某东进行精神病鉴定;4月26日,杨某东的法定代理人到公安机关信访,第三次请求对杨某东进行精神病鉴定,但三次均未提供证明杨某东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办案单位没有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4月27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月25日,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杨某东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于1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释放。2017年2月23日,法院判决杨某东不负刑事责任。为此,杨某东以无罪逮捕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东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检察机关应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东被采取逮捕措施后,最终被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应对杨某东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宣判不负刑事责任之日止的误工费和耽误正常治疗造成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东的法定代理人先后三次向办案单位提出精神病鉴定请求后,但办案单位迟迟不予启动鉴定程序,致使杨某东被非必要羁押,办案单位存在延误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而导致杨某东被非必要羁押的过失,国家应对杨某东被非必要羁押期间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获得请求赔偿的权利;二是办案单位在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构成延误启动,是否应当对延误启动而造成的非必要羁押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检察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第(二)项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杨某东的犯罪事实清楚,只是因杨某东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不同于判决宣告无罪,本案杨某东的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杨某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国家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羁押是错误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危害社会行为,但自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确认后,对因迟延释放而导致延期羁押的期间,国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上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判决有罪的,该判决经再审程序依法纠正,国家应当承担错判的赔偿责任。本案情形均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本案中,杨某东被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即被释放,不存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确认后因迟延释放而导致延期羁押的情形。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本案中,杨某东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属于非暴力侵财行为,不适用该条强制性规定。至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启动,对司法机关延误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法律责任以及非必要羁押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精神病人作案的案件往往是特例而非常态,实践中无需对每个案件的作案人都进行精神病鉴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案件进行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可以适应“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即相关证据和行为足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时就可以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包括家属、辩护人等)应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举证责任,应向办案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相关证据,如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历等;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合理判断,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反常行为的判断。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过程中,办案机关无故意延误和重大过错,不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杨某东的法定代理人没有提供证明杨某东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未发现杨某东有反常行为,未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故认定办案机关延误对杨某东进行精神病鉴定存在过失的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国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以后的法律完善过程中,可以对相关案件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进行细化完善,并明确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电白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