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今天是:
          基层动态 更多>>  
        ·守护铁路安全“生命线”,1000余棵危树... 01-29
        ·衡阳铁检院:依法能动履职 服务保障平安... 07-25
        ·守护特殊群体的“诗和远方” 07-18
        ·禁毒宣传不停歇,以检察之力筑牢无毒“... 07-07
        ·广州铁检院分党组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建... 06-23
          案件聚焦 更多>>  
        ·深入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护航广佛肇城... 08-19
        ·让缺席的爱“回家” 广州铁检院发出首份... 05-23
        ·广铁检察分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检... 05-12
        ·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广州铁检院精准... 12-13
        ·【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官跨省调查核实... 06-02
        终结性法律文书
        广铁检察微博
        广铁检察微博
        广铁检察微信
        广铁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务公开>>业务流程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须知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3〕6号 2003年3月14日)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版权所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09号  传真:020-87764266  控告申诉电话:020-316501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