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建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办理其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 案件信息公开渠道 】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互联网查询平台为“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www.ajxxgk.bshljm.com),公众可以直接输入网址进行登陆;同时,也可以通过“阳光铁检网”(网址http://tl.spp.gov.cn)的“检务公开—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登陆。
【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
一、查询申请人的身份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查询的范围
查询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三、身份认证与案件绑定
查询申请人首次申请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查询人为当事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查询人为近亲属的,须提交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提供网上查询账号。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说明理由,不予查询。
四、异地查询的办理
查询申请人需要查询常住地以外的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常住地以外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经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审核认可后,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五、查询的时效
1.案件办结后三个月不再提供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原已开设的查询账号予以注销。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 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向检察机关提出侦查期间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交或收集、调取证明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等申请和要求的预约申请。
首次申请预约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申请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3.案件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案件绑定】功能,录入查询申请人信息,绑定案件,向申请人提供账号。
4.已申请过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账号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直接使用该账号提出侦查期间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交或收集、调取证明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等申请和要求的预约申请。
【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检察机关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 法律文书公开 】
检察机关制作的以下终结性法律文书,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1.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2.不起诉决定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公开范围公开法律文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