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2020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best365投注_365提款注单审核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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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时间:2020-04-27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20201至3月,全检察机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国、全检察长会议部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统筹依法防控疫情和保障复工复产工作,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深入发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发展现将主要办案数据公布如下:

           一、积极服务大局,践行为民司法

          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况。2020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741人,占审结数的91.7%,较总体刑事犯罪该比例高2.9个百分点。决定起诉367人,占审结数的97.3%,较总体刑事犯罪该比例高16.2个百分点。检察机关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837件次,占同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受理件数的68.4%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所涉罪名看,共涉及23个罪名,以诈骗罪为主,审查逮捕受理650人,占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总数的成以上;审查起诉受理316六成以上。其他数量较多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受理审查逮捕33人、受理审查起诉3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受理审查逮捕56人、受理审查起诉11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受理审查逮捕28人、受理审查起诉28人;非法狩猎罪,受理审查逮捕21人、受理审查起诉24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黑恶犯罪710人,批准和决定逮捕327受理审查起诉黑恶犯罪1798人,决定起诉860批捕黑恶势力保护伞1人,起诉5人。

          )服务三大攻坚战工作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对危害金融安全类犯罪逮捕263人,起诉539;对涉“套路贷”“校园贷”“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犯罪逮捕39人,起诉19人。

          涉及扶贫资金和其他影响扶贫工作犯罪逮捕4人,起诉8人。对19扶贫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8.19万元。

          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逮捕429人,起诉757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34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442件,占诉前程序总数的61.8%。审查后提起公益诉讼34件,占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85.0%。

          )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工作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逮捕176人,起诉505人;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作出不捕决定115人,作出不诉决定211人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5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件;对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件,对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件。

          (五)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情况。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8279件12248人;决定起诉(含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各类犯罪16992件23955人。受理民事检察案件606件;受理行政检察案件586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74件。

          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不断发展

            (一)刑事检察业务分工专业化加强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0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18793人。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3827人不捕率16.92%。共决定起诉34853人,不起诉4027人不起诉率为10.35%。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8430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73.1%。

          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数量同比上升,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2420人,同比上升63.7%。诈骗罪中,利用电信网络手段的情形最为突出,共1354人,同比上升68.4%,占起诉电信网络犯罪总数的55.95%,同比增加1.55个百分点。

          对普通犯罪共批准逮捕14288人,不批准逮捕2854人,不捕率为16.65%,提起公诉22048人,不起诉1856人,不诉率为7.76%

          对重大犯罪共批准逮捕2393人,不批准逮捕365人,不捕率为13.23%。提起公诉8803人,不起诉1777人,不起诉率为16.78%

          对职务犯罪共决定逮捕146人;提起公诉344人,不起诉20人,不起诉率为5.49%

          对经济犯罪共批准逮捕1966人不批准逮捕608人,不捕率为23.62%;提起公诉3658人,不起诉373人,不起诉率为9.25%。

          对未成年人犯罪,共批准逮捕688人,不批准逮捕217人不捕未成年人比率为24.69%提起公诉856人不起诉225人,不起诉未成年人比率为18.07%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准逮捕979人,提起公诉1265人。

          刑事执行检察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5669人,对发现的“减假暂”不当提出纠正8人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提出纠正12件已纠正14件针对交付、监管、变更、终止情形,书面提出纠正17人,已纠正11人对财产刑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3件,同期已纠正3羁押必要性立案人数722人

          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20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3人。

          (二)民事检察办案质效提高

           全省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共提出抗诉46件,占审结数的6%,同比增加0.25个百分点法院裁定再审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4件,同比上升118.2%,占审结数的3.1%,同比增加1.94个百分点,法院裁定再审9件,同比上升28.6%,占同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的37.5%;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4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9件,占同期提出数的64.3%,同比增加19.84个百分点;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5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26件,占同期提出数的74.3%,同比减少9.71个百分点

          (三)持续做优行政检察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对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90件,审结103件,同比上升33.8%其中提出抗诉2件,同比上升100%共受理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件,审结6件,同比上升200%,法院采纳1件受理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317件,审结106件,同比上升146.5%其中提出检察建议67件,同比上升415.4%法院采纳检察建议46件

          (五)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开展效果明显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91立案1042,其中民事类立案146件,行政类立案896开展诉前程序71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前程序104件,行政公益诉前程序611提起公益诉讼40

          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共挽回、督促修复、清理林地、湿地、草原、水域106.8亩;督促处理生活垃圾、固体废65.7吨;督促关停和整治各类企业68共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31.18万元,治理恢复费用6.68万元。

          (六)控告申诉检察,司法救助力度加大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5148件;共受理赔偿案件114件,经审查,决定给予赔偿102件;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司法救助50件,实际救助人数71人。对贫困户、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近亲属、残疾人、军人军属等其他当事人,共开展救助10人。

          三、坚持以上率下,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一)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

          各级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4595件,其中各级院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占6.42%,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占93.58%,办理的案件涵盖了侦监、公诉、执检、自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检、控告、申诉等主要检察业务。

          (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0年1至3月,全省各级检察长及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52人次,其中县区院36人次,分市院人13次省级院3人次

          注释:

            ①本部分内容中的普通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所涉罪名(除去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毒品类犯罪)。

            ②本部分内容中的重大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涉罪名,第六章第七节有关毒品犯罪所涉罪名及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③本部分内容中的职务犯罪,是指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侦查、调查的有关犯罪。同比数据,如未作出限定,则指与去年同期办理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数量的比较。

            ④本部分内容中的经济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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