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龙跃(已判刑)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龙跃为组织、领导者,以李立荣、李树楷(二人已判刑)、唐君友、田永、朱军全、马勤柏(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渡、邓云卫、谭燕、邱蛟龙、邱梦杰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年多来,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并购置了枪支和大批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对本市东坑镇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2013年以来,先后在东坑镇丁屋村老赵洗车店、小塘村豪都酒店后面袁某海的小卖店、小塘村福登厂对面余某海小卖店,角社市场附近一老房子内等地轮换着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赌博,以四川、湖南、河南籍在东坑镇务工人员参赌为主,每日抽佣达1万元以上,组织开赌场共获利数百万元。同时,通过发放高利贷,在赌场组织以每借1000元利息给参与赌博的人,就从“水桶”中抽取40元作为利息,当借款人赢钱后需马上还款,从而维持赌场运转,达到多抽佣的目的,若借款人输钱后未在三天内还清借的钱,则按每1000元每天100元作为利息计算,有的甚至日息高于200厘。龙跃安排李立荣、李树楷、田万辉、朱军全等人上门暴力催要借款,公安机关从龙跃车上搜出借条就高达117万元。
被告人李渡等3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10日向三区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邱蛟龙等2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5日向三区院移送审查起诉。三区院于2018年1月19日将上述2案并案以东三区检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年7月2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渡等5人作出一审判决,均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不足,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如何认定被告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专门的加入程序(如结拜、宣誓等),其主观上不知道自己加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专门的加入程序来表明被告人加入的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被告人就不知道自己加入组织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结合司法实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决定,被告人必然还触犯其他罪名,而上述观点仅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罪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割裂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被告人实施的全部犯罪,来综合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
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纪要》提出的观点,吸收了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一人犯数罪的特征,把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观故意相结合,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其中:
1.对于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认知,不能以静态的方法来认定。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其规模具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同理,被告人的主观认识也应该是逐步建立的,随着人员的不断增加,组织规模不断扩大,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组织是具有一定规模的,而不是仅以被告人一开始的认知能力来认定其主观故意。
2.对于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认知,应当以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推定。本案中,被告人最开始均是被招募至组织开设的赌场里工作。虽然被告人不能够仅通过开设赌场就认识到组织的涉黑性质,但是基于常理分析,被告人应当知道开设赌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在赌场工作期间也参与了组织实施的其他如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表明被告人能够认识到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二)如何认定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本案中,证据材料仅能认定被告人邓云卫参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邓云卫也承认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辩解没有参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其认为自己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关联性不大,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此,公诉机关主要通过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认定被告人邓云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也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驳回,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理由如下:
1.邓云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2013年,在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的初始阶段,邓云卫已经被吸收加入到组织开设的赌场里工作,担任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表面上看,邓云卫只是赌场内普通的工作人员,未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但邓云卫明显不符合上述《纪要》的条件。第一,赌场不等同于一般开设的公司、企业、社团,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会通过开设公司、企业,意图用正当的经营来掩饰其违法的实质,但本案中,涉案组织开设的并不是一般公司、企业,而是赌场,基于常理,邓云卫能够认识到开设赌场的违法性,且其也知道组织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表明其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第二,邓云卫在赌场里工作的时间较长,且以赌场发放的工资为生活来源,表明其有加入该组织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愿。第三,邓云卫受李树楷、唐军友、朱军全等赌场管理者的管理,而李树楷、唐军友、朱军全等人同时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表明其接受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
2.邓云卫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犯罪活动。虽然邓云卫没有参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不能仅因其参与的违法犯罪的“量”少,就否认其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联,恰恰更应该看待“质”。通过综合分析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首先,赌场每日抽佣1万元以上,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获利数百万元,表明开设赌场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擭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其次,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大多都是开设赌场的衍生犯罪,如袁斯全被寻衅滋事案,是因为袁斯全抢了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赌客而引发的冲突,如卢钜余被抢劫案,是为了打压附近开赌档的小店,如组织实施的其他敲诈勒索案、非法拘禁案,是为了收取赌债,表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多数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赌场的经济利益,并对区域内的赌博形成非法控制。
(三)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范围
在卢炬余被抢劫一案中,被告人邱蛟龙、邱梦杰在庭审时辩解当时不知道同伙有实施抢劫的行为,认为不应当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以二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认为二人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这主要涉及同伙抢劫的行为是否超出大家事前商量好要砸场的概括故意,对此应根据主观故意的认识意识和意志因素来进行判断:
第一,邱蛟龙、邱梦杰能够认识到自己或同伙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本案中,李树楷在召集时明确说是骨干成员唐军友发现案发小店有人赌博,为了维护组织赌场的利益,要组织邱蛟龙、邱梦杰等人去砸场。砸场,主要是破坏小店的经营秩序,造成小店的人员损伤或者财产损失,而抢劫是造成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失结合,并没有明显超出砸场的认识范畴。此外,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如何砸场,但结合邱蛟龙、邱梦杰参与该组织其他犯罪事实的经历,如寻衅滋事等,二人能够认识到组织领导者纠集自己与多名同伙去砸场,会对小店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后果。
第二,邱蛟龙、邱梦杰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程中,邱蛟龙、邱梦杰积极实施威胁行为,也放任同伙实施的威胁行为,被害人也证实对方人员态度嚣张、手持刀具,威胁在场赌博的人员,与二人辩解只是去协商的场景明显不符,表明二人主观上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邱蛟龙、邱梦杰能够认识到自己或同伙的行为会造成小店的人员损伤或财产损失,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二人与同伙具体实施了威胁和抢劫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二人构成抢劫罪。
典型意义
办理过程中,本案存在在逃人员多,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庞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抓捕时间长等难点,三区院公诉部门组织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主的办案组,对难点各个击破,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一,针对在逃人员多的情况,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对涉黑组织的人员组织架构进行整理,结合目前的证据材料,区分涉嫌违法的在逃人员和涉嫌犯罪的在逃人员,并重点对涉嫌犯罪的在逃人员查明身份,摸清行踪,督促公安机关切实加快抓捕力度,经过努力,先后抓获含本案被告人在内的共14名在逃涉黑组织骨干成员和重要成员,并已全部移送起诉,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第二,针对案情复杂的情况,办案组先后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协助侦查机关固定和完善证据,有效提升审查效率,平均每个案件审查时间为41天;第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检察机关与法院刑庭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庭审阶段注重释法说理,并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引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积极传导社会正能量。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