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对广州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
黄志强提起公诉
日前,广州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黄志强涉嫌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我院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志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志强,听取了委托的辩护人意见。起诉书指控:1997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志强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芳村区分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娱乐场所经营、消防、治安以及下属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58.2万元,港币118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黄志强的刑事责任;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志强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在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对原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黎某某开展执纪审查工作中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黎某某逃避处罚,依法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黄志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