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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际占用厂房不应承担巨额租金
        时间:2019-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在办理东兴公司与钟某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深化法律适用分析,提出的监督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为申诉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

          基本案情:东兴公司(申诉人)与钟某(被申诉人)因厂房租赁合同产生纠纷,钟某主张东兴公司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未及时搬离设备,导致其2.8万平方米厂房无法另行出租,请求法院判令东兴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厂房占用费190余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监督过程: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以下两点:一、东兴公司设备实际占用厂房的面积多少。二、190万元的占用费是否合理。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我院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核实。首先根据卷宗材料显示,东兴公司未搬离的物品仅包括一些办公座椅、生活用品和少量的原材料,占用面积小,拍卖价值仅为1.4万元,不应影响厂房的正常使用。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院先后两次到现场调查,最终确认钟某已于2011年4月将案涉厂房大部分出租给甲公司,后又将其余部分出租给乙公司,即钟某自2011年4月起已正常获取租金收益,东兴公司的物品占用并没有给钟某造成出租障碍。申诉过程中,东兴公司主张并非其拒绝搬离案涉物品,而是在两次搬离时均遭到对方阻挠。为确认相关事实,我院向道派出所查询了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相关接处警记录,证实2011年1月东兴公司的确因欲搬离物品被厂方保安拦住双方发生纠纷,东兴公司向该所报警请求处理。上述查询结果与东兴公司的陈述相吻合,从而证实是钟某对东兴公司的物品予以扣留,而非东兴公司拒绝搬离,东兴公司物品占用其厂房并无过错。钟某辩称因东兴公司拖欠厂房占用费,其扣押东兴公司的物品是基于合法的留置权。但我院认为双方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并不存在留置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使东兴公司拖欠其厂房占用费,钟某亦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并无权扣押其物品,否则已经构成侵权。

          监督结果:我院依法向上级院提请抗诉被采纳后,及时与法院沟通情况,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依法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全面发表监督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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