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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调查 仔细研判 查证虚假诉讼案
        时间:2019-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高发,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司法背离了追求公平正义、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东莞市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成功办理了多起案件。其中“李某荣与李某权、李某兰借款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评为“全省十大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4年9月,李某荣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权李某兰夫妻二人清偿借款500多万元及利息。双方对借款事实与金额无异议,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李某权、李某兰欠李某荣借款本金500多万元、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归还款项的,李某荣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监督过程:案外人李某兴向我院、三区检举报,认为李某荣李某权李某兰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真实债务,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我院对其多家银行开户及流水和户籍变动信息开展了调查工作经查明,李某荣与李某权系兄弟关系。双方对交易细节陈述不清晰,无法相互印证,且李某荣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欠缺出借五百多万巨额款项的能力。

          另查明,2013年12月,举报人李某兴(原告)与李某兰、李某权夫妻二人(被告)2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也已胜诉,该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此时李某荣也就其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分配表显示,李某权可被分配的执行总款为9万余元,根据债权分配比例,李某荣分得6.3万元,李某兴分得2.6万元。

          我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荣与李某权﹑李某兰之间系虚假借贷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李某荣与李某权系亲属关系,易成为虚假诉讼的关系主体。(二)李某荣的借款来源虚假。借款双方无法提交明晰的交易记录。(三)李某荣无稳定收入来源,缺乏出借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并对其借款来源缺乏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监督结果:我院认为,李某荣与李某权﹑李某兰的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5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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