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对袁某、何某、陈某等三人提起的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等合共9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袁某雇佣陈某作为其广州市增城区无牌电镀厂的司机,并指使陈某驾驶货车将其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至我市石碣镇何某经营的无牌废品收购店,经何某同意后通过店内私设的暗管,将合共约700吨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经检测,倾倒点电镀废水各类重金属超出《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排放限值2000-6000多倍,偷排的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
袁某等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污染我市地表水、地下水及沿途周边的土壤,损害我市生态环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三被告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以及相应事务性费用。袁某等三人虽已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函复我院将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7月24日,我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多次质证和开庭审理,该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我院首件支持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从发现线索到一审判决经历的2年多时间里,我院与省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交流,协助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调取了案件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起诉提供了大量专业且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法律服务,夯实了案件基础。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充分诠释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还体现了公益诉讼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保护公益的立法初衷,大大增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