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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支持政府诉请千万赔偿款一审胜诉
        时间:2018-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环境侵权人王某珍、王某鹏姐弟二人以及涉案土地的非法出租人刘某军、刘某检共同赔偿镇政府处置污泥等费用合计10266806元,这是我院又一宗督促并支持镇政府以提起诉讼方式追偿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胜诉的公益案件,进一步诠释“谁过错谁承担”的民法精神,在社会中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切实保护财政资金不受损失。 

          

          2013年开始,我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村村民刘某军、刘某检私自占用该村帝豪山庄地块,并出租给王某珍、王某鹏用于非法处置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工业污泥。2015年8月,王某珍、王某鹏非法处置工业污泥的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现场遗留近8000吨有毒的工业污泥。由于现场遗留的工业污泥数量多、占地面积大,部分工业污泥堆积在小山坡边上,且当时正值夏天雨季,极易发生大面积的二次污染事件,大岭山镇政府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初步的应急措施,并把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把相关情况转发我院,并要求我院跟进公益诉讼事宜。我院收到相关情况后,随即派员与市环保局联合到现场查看临时防护设施,跟进后续处理情况,并依法向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环境监测、巡查、宣传力度,并依法追偿处置费用,避免国家财政资金损失。 

          

          检察建议发出后,我院积极跟进,多次与镇政府召开座谈会,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理顺案件受理、开庭等环节,确保案件顺利起诉。2018年54日,案件在东莞市第二人法院开庭审理,我院派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2018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院支持起诉的原告——东莞市大岭山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胜诉,王某珍、王某鹏承担赔偿款的90%,两名非法出租地块的村民承担10%,该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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