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潮州检察微信
        潮州检察微信
        潮州检察微博
        潮州检察微博
        潮州检察今日头条
        潮州检察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权利义务须知
        申请国家赔偿须知
        时间:2020-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l.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2.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二、申请国家赔偿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监督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监督申请;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出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的,应当确定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为申请人,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4、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监督。申请监督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案件信息公开
        检察热线12309
        基层院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