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逮捕
1.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3.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二、社会调查
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批准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四、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五、审查起诉
1.强制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分管管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六、起诉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
七、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过二处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内没有相关情形的,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九、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检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正和教育。
十、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检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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