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工作流程
1、承办检察官审查终结后认为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提出不起诉的意见,连同全部案卷材料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合理期限内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部门负责人经审核,作出如下处理:
2.1 认为应当继续审查并补充侦查的,由承办检察官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2.2 认为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制作《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讨论笔录》;
3、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作出如下处理:
3.1 大多数员额检察官认为应当起诉,承办检察官同意起诉的,转入《起诉工作流程》;
3.2 大多数员额检察官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由承办检察官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3.3大多数检员额察官认为应当起诉,承办检察官不同意,或者大多数员额检察官均同意作不起诉处理的,将案件呈报检察长,由检察长决定不起诉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4、 经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处理:
4.1 检察长同意作不起诉决定的,由承办检察官依法制作不起诉的相关文书,并将上述文书层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批;
4.2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的,由承办检察官依法制作不起诉的相关文书,并将上述文书层报层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批;
4.3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起诉的,由承办检察官根据《起诉工作流程》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
5、决定不起诉的,承办检察官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5.1在当次审查期限内,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记录在宣告不起诉笔录中;
5.2 根据决定内容,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3 根据被不起诉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予以解除或释放;
5.4 经决定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填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报检察长签发;
5.5 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层报检察长批准后,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5.6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三日内完成《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及案卷的退卷工作:
a)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
b)将《不起诉决定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等文书及物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由承办检察官跟踪其处理结果);
c)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
d)将相关文书报市检察院备案审查。
6、刑检部门跟踪不起诉案件的复议、申诉等工作:
6.1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转给原案件承办检察官处理;
6.2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的,承办检察官层报检察长,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报送市检察院受理;
6.3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超过七日后向本院提出申诉,或者被不起诉人对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转给原案件承办检察官处理;
6.4 法院通知本院受理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将情况层报部门负责人,经其同意后填写《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连同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6.5上级检察院对本院的不起诉决定予以撤销或指令纠正的,由原案件受理部门指定检察官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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