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工作流程
1、承办检察官接到书记员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作出决定。
1.1若经审查认为本院不享有管辖权的,制作《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将案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案件材料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1.2若经审查认为本院享有管辖权的,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审查起诉。
2、承办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人进行阅卷,听取被害人意见、辩护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审查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2.1若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则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案件证据,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2 若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则依据案件情况分别选择适用速裁、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处理案件。
3、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3.1 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直接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交书记员整理,书记员打印文书后将文书、案件材料等清点后移交本院案件管理中心送达人民法院;
3.2 若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将案件退回给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承办检察官进行自行侦查;
a)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换押证》等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交本院案件管理中心,由案件管理中心将文书及案件材料送达侦查机关;
b)自行补充侦查的,由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依法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3.3若拟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的,转入《不起诉工作流程》。
4、对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的,由承办检察官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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