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收案工作流程
1、公诉案件由本院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并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
2、对案件管理中心移交的公诉案件,由刑事检察部门内勤负责统一清点,对卷宗册数、光盘数量、换押证、散页等情况核实无误后,一并签收。
3、内勤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根据受案情况分发给各承办检察官的书记员,书记员在收到案件后,将根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3.1 若犯罪嫌疑人是在押的,书记员将在三日内填写好《换押证》,并制作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由本院法警部门办理换押手续,并将相关文书送达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告知审查起诉阶段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
3.2 若犯罪嫌疑人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书记员将上述制作好的文书以及取保候审的文书交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4、对于案件有被害人的,书记员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制作好《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害人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
5、书记员负责将法警办妥换押手续的回执、犯罪嫌疑人签收告知的材料以及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材料的回执等,随案卷材料一并交给案件承办检察官,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开展审查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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