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
广州市**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州市天河区**甜品店违规排放油烟、异味、废气,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广州市天河区**甜品店位于本市天河区**路**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业。该餐厅厨房四楼以上为居民住宅,没有配套设置专用高空排放的烟道,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异味、废气经配套净化处理设施(静电)处理后低空排放,废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道,影响周边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扰民,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甜品店未采取有效措施,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责令广州市天河区**甜品店限期改正,依法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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