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
广州市天河区**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州市天河区部分大型商场存在无障碍环境设施缺失、不规范、未达标等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一、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商场内女厕虽设置有无障碍厕所,但与地面存在一级台阶,轮椅难以进入,且大多无障碍停车位仅在地面划线标示,未悬挂空中指示牌,指示不够清晰。此外,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商场停车场共有704个停车位,但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不符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广场共有停车位250余个,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停车位,但商场未设置。此外,商场内直升电梯未设置语音提示功能。
三、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商场共有停车位718个,但仅设置有2个无障碍停车位,未达到《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要求,即停车位总数量在501个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位。
本院认为,无障碍设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缺失、不规范、设置不合理,堵住了上述特殊人群的出行安全畅通的道路,侵害了他们的平等的出行权和平等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给残疾人等群体的出行造成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不利于扶残助残、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涉案地点是人流密集度高的大型商场,是辖区人民购物休闲娱乐之地,但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缺失、不规范、设置不合理和管理维护不当的问题,严重影响老幼病残人群自主安全出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当位置明显,内容清晰、规范;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规定,新建配备手扶电梯或者直升电梯的公共图书馆、地铁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应当在电梯处设置语音提示功能,便于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识别电梯所在位置、运行方向以及所在楼层;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已建成但未在手扶电梯或者直升电梯设置语音提示功能的,应当逐步完成设置。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负有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促进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既有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作有序开展等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督促上述场所的无障碍环境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及时落实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对应当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尽快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治理。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附:涉案无障碍设施问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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