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州市天河区**菜馆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广州市天河区**菜馆位于本市天河区**大街**号,主营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销售和冷食类食品销售。该个体工商户在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被肠炎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导致多名消费者罹患食源性疾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菜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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