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天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天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案为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属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检察官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夫妻当街兜售“五无”口罩
数千“医用口罩”无一合格
被告人彭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在新冠疫情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采购了两箱无品牌、厂家名称、生产日期、质检材料、生产标准的“五无”口罩。经统计,两人共花费1200元购买了口罩2960个。
被售卖的伪劣口罩
1月29日、1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分别在本市天河区黄村、东圃一带街边,以2-3元(每个)的价格,将“五无”口罩冒充为一次性医用口罩向群众售卖。
次日10时许,夫妻二人在天河区东圃大马路摆摊售卖口罩时,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剩余口罩29盒共计1102个。
办案情况
涉疫案件快速响应启动提前介入
提出侦查意见重视口罩鉴定工作
2020年2月4日上午10时,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天河区公安分局通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该案。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案件侦查情况后,重点提出了“要重视口罩送检鉴定侦查工作”的引导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
检察官提前介入涉疫案件
检察官详细了解案件侦查情况
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上述查获的口罩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检验“facemask”口罩的函》中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该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这份鉴定报告为此案的成功办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天检说案
都是卖假口罩,
定罪为何大不相同?
疫情期间,医疗防护用品紧缺,不少人自以为发现了“商机”,不惜以身试法,制造贩卖假口罩等违法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高度关注重视,依法从快从严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3月4日,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卖“三无”口罩,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江苏省扬州市纪某某倒卖过期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被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江苏省南京市程某某出售仿冒“3m”口罩,被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很多人会有疑问,都是卖假口罩,定罪为何不同?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与口罩种类和法律规定有关。在生产生活中,口罩的种类很多,从功能上区分,主要有民用口罩、医用口罩、劳保口罩。其中,医用口罩能有效过滤有害飞沫、病毒,防止疾病传染,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市场需求量最大,也是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
对于违法制售伪劣民用口罩、劳保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对于违法制售医用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卖假口罩还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等规定,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45条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彭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行为,适用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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