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私人微信账号打广告,每日租金100至130元不等……”网络大数据时代,新型网络诈骗形式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常以出售或出租微信号、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极易诱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案件回顾
2020年底至2021年11月,顾某(化名)通过在微信发布朋友圈和找熟人介绍等方式,向他人收集微信账号。顾某要求微信号主修改头像和名称,并关闭位置定位,再提供给下家使用电脑登陆该微信账号,从中赚取差价。
看似简单的操作,背后却是犯罪的深渊。据顾某所言,这些微信号是被作为下家的诈骗团伙以客服的角色,或在推送诈骗APP的群里以“托”的角色使用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顾某还受诈骗团伙成员安排,以“某米”APP赠送电器为由,假扮客服通过电话、短信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送“某米”APP的下载链接。其中,便有两名被害人点击下载,进群后被对方以刷单名义诈骗11万余元。经侦查,推送下载链接的电话号码正是顾某所使用或掌控的他人号码。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出租微信号给诈骗团伙使用,并协助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送诈骗APP的案件提起公诉,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诈骗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诸如此类利用网络社交账号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其重点目标人群多为“95后”、“00后”,犯罪工具主要是社交账号,从事前联络、事中操作到事后转账,只靠一部手机就能形成网络犯罪闭环。
在各类网站或贴吧等兼职信息上,犯罪分子关于租用微信账号的理由看似合情合理,如在微信群里打广告、给朋友点赞投票等,但实则是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逃避监管,如在朋友圈发布大量色情广告、用各类垃圾信息或诈骗链接骚扰微信好友,甚至进行“洗钱”活动。
“租号生意”,不但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而且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一是个人隐私曝光、身份信息被贩卖等信息泄露风险,二是被冒用身份进行贷款、欺诈好友等仿冒身份风险,三是被用于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骚扰好友等名誉受损风险,四是沦为洗黑钱、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等违法违规风险。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私人网络社交账号也必须依法依规,切勿贪图利益,掉入“网络黑灰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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