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身边小事,不容忽视
今年6月
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大力倡导安全发展理念
凝聚安全发展共识
案件回顾: 王某(化名)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丁某(化名)是该公司员工。王某为赚取安装费用,明知丁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然带领丁某上岗从事电气安装作业,为他人加装应急灯。在操作中,丁某因对供电系统不熟悉,在未切断线路供电的情况下进行带电作业,导致触电死亡。经检察院起诉,王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惨剧的发生,既是偶然也是必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认为特种作业仅凭经验即可操作,被害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被告人也将悔恨终生。 检察官提醒: 一、应急灯是消防设施,该类消防设施安装属电气安装作业,作业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更不应以身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应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在生产作业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为安全之本,“松”为事故之源,安全生产方能创造幸福生活。 普法小贴士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最常见的八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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