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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精选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2-06-15 15:17:17  

        当前,很多老年人积攒了一定的存款,却没有合适的投资途径,存在资产贬值的担忧,故而对于投资项目、投资理财的宣传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也因此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以“高回报、高收益”的投资为噱头诱惑老年人,先给予小恩小惠,再向其募集资金,甚至以提前返利引诱老年人拉人投资,达到非法集资或诈骗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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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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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岁的吴伯(化名)在闲逛时,收到一份广州市某化工公司业务员派发的宣传单,上面写着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计划。业务员介绍到,该公司具有募集社会资金的资质,并承诺以最高不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返本付息。


        围观咨询的人越来越多,吴伯也非常好奇。业务员当即表示有兴趣的可以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到办公地点详谈。于是,吴伯与很多老人便一同前往该公司的番禺办事处大楼。


        该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番禺城区中心地段的某酒店大厦内,负责人向吴伯等人详细地介绍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历史、发展前景、利润情况,还耐心地讲述因扩大生产经营需吸纳社会资金的计划,分析了不同层次的投资金额及可获得的相应回报。


        同时,公司负责人还介绍了自己的创业历程,老人们听闻后都对负责人的能力表示赞赏。之后,吴伯等人多次受邀到公司喝茶、吃饭,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水疗活动等,且每次活动后吴伯都能免费领取鸡蛋等小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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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有人提出想参观一下公司的生产线,负责人便安排吴伯等人到该公司的生产基地,观摩产品生产流水作业过程。


        经过多日了解和一番实地考察,吴伯终于放下戒心,决定投资人民币15万元,为自己的养老钱增值。吴伯首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入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接着在该公司的番禺办事处与负责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收到了公司财务出具的《收款收据》。


        第一个月,吴伯如期收到了5000多元的投资款利息和分红款,但之后就再也没有收到过相关款项。吴伯急忙赶去番禺办事处,却发现大门紧闭,而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也一直推脱搪塞,后来更是直接失去了联系。吴伯思虑再三,选择到派出所报警。


        经侦查,共有30名老年人被骗,损失金额共达110多万元。公司负责人供述承认其打着公司募集资金的幌子行骗的事实,并称要求业务员在派送宣传单时重点选择派给老年人,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都有存款,同时想投资增值的愿望更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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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所募集的资金除了维持番禺办事处的场地租金、业务员的收入、投资人的请吃和娱乐费用之外,其余都被负责人用于个人消费,完全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和生产上。


        经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番禺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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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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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群体的风险抵御能力弱,一旦遭遇骗局很难翻身,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更会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年人不可对所谓的“公司实力”盲目崇拜,即便是有正规的工商登记也不代表其从事的是合法经营,更不能据此说明其有募集资金的资格。任何投资都不得承诺保本,超乎寻常的高息回报更是一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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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动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资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活残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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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安,则家庭安

        家庭安,则社会安

        番禺检察在此呼吁

         以温情真情挤压“行骗空间”

        用耐心细心铸就防诈守护盾

          提高老人防骗“免疫力”

          全力守护养老“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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