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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精选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2-06-14 14:32:52  

        当前,中老年人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和身体状况,而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他们渴望身体健康、急于治愈疾病的心理,利用其信息获取较为不畅、防范意识较弱、法律意识较低等特点,打着养生保健的幌子,发布虚假广告、推送虚假成功案例编织骗局,骗术花样百出,让老年人防不胜防,不仅被骗光大半辈子积蓄,更有可能被延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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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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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岁的刘婆婆(化名)身体一直不太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等疾病,经常通过电话在不同渠道购买各种保健品和药品。


        某日,刘婆婆在家里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某科学研究院慢性病调查科主任,以用药为名了解病症,刘婆婆告诉对方自己患有脑梗等疾病,需长期服药。


        次日,刘婆婆又接到另一个自称该研究院名誉院长打来的电话,其称擅长治疗脑梗后遗症,而且该研究院准备召开“中医药推广交流大会”,打算在这个交流大会召开之前,用配置药品治好梁婆婆的脑梗,然后作为成功案例在交流大会上进行经验推广。“名誉院长”向刘婆婆表示,给刘婆婆开药不是为了赚钱,而是想通过治好刘婆婆的脑梗给配置药品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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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婆婆被疾病困扰多年,这个院长的话重新燃起了刘婆婆的希望,于是先后三次以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价款向该院长购买药品,共花去将近6000元。这些药品都是通过快递员送达并代收货款的,而吃过这些药后,刘婆婆的病情毫无起色,再联系该院长时,才发现自己的电话已经被对方拉黑。


        02
        案件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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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警方陆续接到相似报案。番禺区公安机关在市桥某写字楼内,抓获该涉嫌电信诈骗的团伙成员20余人,现场缴获手机、话术单等。


        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利用他人身份注册登记了一间信息咨询公司,并在网上招募业务员,要求业务员按照诈骗话术单的内容推销保健品、药品。针对的客户一般都是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等慢性病的老年人。


        其中,客户的个人资料是非法购买的,先由一组人员冒充调查科主任,了解到老年人的病症和用药需求后,将信息推送给另一组人,另一组人员再冒充研究院院长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药品推荐。


        所谓药品都是犯罪嫌疑人在网上买回来随便组合包装的,份量、价钱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随意定的。犯罪嫌疑人也承认这些所谓药品的进货价都非常低,对治病而言效果不大。经侦查,该犯罪团伙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通过这种手段骗取全国300多名老年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


        经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番禺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他业务员也根据参与诈骗的数额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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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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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手段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

        陌生电话不可靠,十有八九是个套

        养生讲座套路多,台上台下都是托

        灵丹妙药是个坑,不仅骗钱还误病

        科学保健防骗局,理性养老享健康

        捂紧口袋多留神,资金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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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在面对保健品、药品的推销时,要相信科学,不要相信世上有包治百病、根治顽疾的“灵丹妙药”。如遇身体不适,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不要从养生讲座、非正规渠道购买所谓的保健品、药品。伪劣药品不但不能治愈疾病,还可能会加重病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




        普法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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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度过平安、祥和、幸福的晚年

        是每个老年人的共同追求

        番禺检察与您一起

        织密防范养老诈骗网

        共筑老年生活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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