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这是我院“诉前督改”工作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守护公共利益的代表,惩戒不是目的,共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终极归宿和核心价值。”我院党组成员、李东蓊副检察长向媒体介绍到。
为构建公益诉讼联动协作大格局,凝聚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合力,剑指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日前,我院举行涉海洋公益诉讼文件联签仪式并组织增殖放流活动,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签订《关于办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协作实施办法》《关于联合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司法与行政职能部门在开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办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做好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
随后,我院组织1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在南沙渔政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价值6万余元,共8万余尾黄皮鲷、黑鲷等5个品种鱼苗放归伶仃洋,修复海洋渔业生态。活动现场,检察干警还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开展普法宣传,为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当地渔民上了一堂简短的“普法课”,引导群众树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意识,拒绝非法捕捞。
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寓普法教育与生态修复相结合,是我院“诉前督改”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增殖放流,采用生态补偿机制修复珠江水域渔业生态,对于补充南沙区水域周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总量,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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