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在海洋领域倾倒垃圾等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持续关注涉刑情况,从“民事索赔”“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方面“三管齐下”,使相关涉案人员得到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提升了海洋保护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一段时间以来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现象。
【基本案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8月30日,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直属二支队、广州支队和南沙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贵港贵龙8090船正将船上建筑余泥倒进洪奇沥海域。李某某系该船舶所有人并负责驾驶,被查扣时已倾倒100立方建筑余泥,另有约400立方垃圾尚未倾倒。经查明,案发所在地洪奇沥海域地处珠江出海口,毗邻伶仃洋、狮子洋和南海海域,是珠江流域通向海洋的重要通道,又是中华白海豚等珍稀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李某某违法在洪奇沥海域倾倒的建筑垃圾含“铜、锌、铬、铅、汞”等重金属,不仅危及航行船舶安全,更严重损耗海洋的环境容量,造成水质恶化,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诉前程序】
2017年4月1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沙区某某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向管辖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7日南沙区某某局复函称:鉴于在司法诉讼方面缺乏专业经验,无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专职人员,恳请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对李某某分别提起诉讼,追究其承担相应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
鉴于相关机关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2017年5月1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因李某某污染海洋环境,依法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7月27日,案件一审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失229918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着眼于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监督及损害赔偿的追责,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也予以跟进和关注,使相关涉案人员得到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提升了海洋保护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一段时间以来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现象。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进入海洋,对海洋生物资源、海洋开发、海洋环境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坏,对人类自身也构成了严重威胁。“一带一路”建设也对海洋环境和航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南沙自贸区是国家级新区,作为滨海城区,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案发地点洪奇沥海域地处珠江出海口,毗邻伶仃洋、狮子洋和南海海域,联结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香港和澳门,既是珠江流域通向海洋的重要通道,又是中华白海豚等珍稀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李某某违法在洪奇沥海域倾倒大量含“铜、锌、铬、铅、汞”等重金属的建筑垃圾,不仅危及航行船舶安全,更会损耗海洋的环境容量,造成水质恶化,导致海洋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污染事件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南沙地区的生态发展战略,给当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努力带来严重挑战。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不少大型项目正加紧施工,受利益驱动,一些个人和单位违法向陆地和海洋倾倒垃圾,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损害。生态环境是举国上下关注的民生问题,切实关系到国人及后代的生存,海洋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党中央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州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确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作为公益诉讼亮点工作,加强与海洋渔业部门联动协作,畅通各项衔接机制。对于隐蔽、恶意倾倒垃圾的现象,检察机关正通过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与海监、海洋渔业部门等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共同维护优质的生态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评选奖项】
2018年6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公益诉讼共创美丽中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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