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广州市南沙区地处“三区一中心”战略地位,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较多。2017年以来,南沙区检察院坚持把“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贯穿法律监督全领域全环节,持续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将“求细求实求极致”落实在办案工作中,深耕细作打造出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各类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7件,现,小编将其中4件典型案例呈现给诸君!
1 梁某某、罗某、胡某某涉嫌行贿罪系列案 企业高管为承接项目而行贿,应认定为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评选奖项 2020年,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关键词 受贿 行贿 单位行贿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罗某各自为了其所在的公司顺利承接项目,多次向上述单位的的负责人或经手人洪某某、易某某、邓某某贿送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罗某所在的公司分别承接了多个项目。 2020年2月,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分别以梁某某、胡某某、罗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既要坚持打击犯罪,又要在案件办理中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司法保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调查及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前提,及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一、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南沙区监察委以罗某、梁某某、胡某某构成行贿罪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承办检察官经仔细审查案件,对监察机关移送的罪名仔细进行推敲,并对监察机关未调查清楚的部分自行补充侦查。 上述三个案件应认定为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的关键在于三点: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决定能否代表公司决定? 监察委认为梁某某、罗某、胡某某均是个人决定行贿,故应当认定为行贿罪而不是单位行贿罪。但个人决定行贿并不代表就是个人意志而不是单位意志。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单位意志必须具有“进行了公开讨论”的形式要件。只要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形成默契共识,即可体现单位意志。若行贿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证据证实其个人决定已经可以代表公司,也可以认定为体现单位意志。梁某某、罗某分别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所作的决定能够代表公司意志。胡某某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不能代表公司意志,重大事项需要经过高管人员开会决定,而其行贿一事其他高管人员并不知晓。 (二)是行贿款最终由谁承担? 随着公司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甚少有公司会在账目上明确支出行贿款,行贿款可以体现为造假账挪用支付,也可能是个人提前垫付。经过自行侦查,梁某某、罗某二人的行贿款虽先由个人承担,但事后二人会以不同名目使用发票报销,最终由A公司、B公司承担,公司其他高管的证言亦证实梁某某、罗某在费用报销上具有决定权,只需要事后通报即可,故该两案可以认定行贿资金来源于公司。而胡某某案件中,胡某某用于行贿的款项最终由其在自己的提成中负担,不能认定资金来源于公司。 (三)究竟是为公司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该系列案件,行贿的目的都是在于在招投标当中谋取竞争优势,最终顺利中标项目。从表面上看,均是为了公司利益。但经过细致的询问,胡某某案件中,胡某某行贿的动机在于,其为公司承接项目可以获取提成,可以稳定其在公司的地位,同时公司获益,其作为股东自然也有相应的分成。综合以上三点,承办检察官认定梁某某、罗某案件的定性应为单位行贿罪,胡某某案件认定为行贿罪。 二、追诉单位,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罗某、梁某某、胡某某涉嫌行贿罪是一个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为顺利承接南沙区的项目,纷纷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发出糖衣炮弹,请吃饭、送礼物、送钱,形成“送钱就有项目做,不送钱实力再好也中不了标”的不良风气,对国家自贸区、大湾区法治化建设造成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后,对A、B二公司发出追诉。二公司对被追诉无异议,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惩治行贿犯罪,有利于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为企业创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促进自贸区经济健康良好发展。 2 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和快速检测等技术交互督促整治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评选奖项 2020年11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 卫星遥感技术 无人机航拍 环境损害现场勘验取样快速检测 督促履职 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11 年承租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上、中、下沙脊围仔岛屿用于农业种植和养殖,2017 年 12 月陈某某未经许可,由水路运输建筑余泥和建筑废弃物进行堆填平整,并将相邻沙脊进行连接,违法占用河流滩涂荒地约 83 亩,削弱了被圈占水域的防洪功能。同时,陈某某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搭建简易板房两间用于生产生活、养殖家禽,建筑废弃物同生活废水、垃圾未经处理流入河道内,造成水体污染,影响海洋功能区划狮子洋保留区生态环境,持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1.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锁定涉案区域和作案时间。2019 年10 月,南沙区检察院收到 “两法衔接平台”线索移送:在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上、中、下沙脊围仔水域存在填土侵占河道的问题。南沙区检察院通过获取公益诉讼遥感综合应用平台上的卫星遥感图片,确定人工填土开始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准确圈定涉案范围,后经测量,占用土地面积超过陈某某租赁的集体土地红线范围外面积约 83 亩。但占用土地中农用地仅为 1.969 亩,无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快速检测相结合厘清案件性质。2019 年 11 月 15 日,南沙区检察院会同该院技术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新海村上、中、下沙脊围仔水域的区域地形地貌情况、区域生产生活情况、河流水体流动与日常通航情况、建筑废弃物填埋侵占土地与滩涂情况等进行了无人机航拍取证,对土壤裸露部分进行了勘验,南沙区检察院调查人员提取少量建筑垃圾和土壤混合物,交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快速检测,经检测初步认定仅为一般固体废弃物,未发现危险固体废弃物。可判断本案为侵害防洪、环境公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3.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由于案发地位于珠江出海口附近,既属河道,又属海洋,按监管职责划分,城管、环保、水务、规划、综合执法、镇政府等多个行政部门均有权管辖。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南沙区检察院利用检察建议作为推进工作的抓手,2020年1月9日,向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4.跟进调查和无人机航拍远端传输“回头看”。2020 年 3 月 13 日,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按检察建议成立了联合整治小组,南沙区检察院与联合整治小组就修复意见反复磋商, 整治小组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上、中、下沙脊围仔地块填土处理和整改方案》,结合案发地的土壤和水域环境分析情况,确定修复重点为疏浚和复绿。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陈某某作出了罚款 30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4月29日,南沙区检察院会同该院技术部门对围仔地块进行修复工作复查。调查人员即时将拍摄场景远端传输回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地表裸露土地大部分已复绿,河道原有的防洪功能基本恢复,符合保护海洋功能区生态环境的要求。 典型意义 综合应用多种检察技术,优化办案质效。综合应用多种检察技术,优化办案质效。公益诉讼部门与技术人员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多项前沿检察技术推动案件办理。 一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图斑等技术来确定案发区域地点、土地红线、侵占规模等信息,分析侵害成因,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是无人机航拍勘查和快速检测技术的结合运用,有效排查是否存在危废污染。 三是无人机航拍解决特殊场景案件“回头看”,本案涉案区域位于河道中部且面积广阔,常规拍照难以实现全景深、广视角查看修复情况,无人机航拍并远端传输回院指挥中心,方便联网各级检察机关同步查看。 四是刚性检察建议破解行政职责交叉重叠。涉案地点位于珠江干支流交汇处,属于海洋功能区范畴,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责出现交叉重叠,南沙区检察院以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推动成立整治小组,有效将“多头不管”变为“多头共管”,与六家行政机关拧成一股绳,以办案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发展,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3 南沙区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评选奖项 2020年4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渔业资源 一站式取证清单 水生生态损害认定 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6月,陈某某、霍某某、黄某某等10人在广州市南沙区部分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作业,被公安机关和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执法人员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水产品五十余公斤。经渔政部门认定,其使用的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实施电鱼捕捞作业时间正值珠江流域禁渔期间,且捕捞作业位置位于禁渔区域范围。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评估,陈某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损失数万元。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18年11月,南沙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系列案线索,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模式,制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证据清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的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着重收集捕鱼工具的规格和功率、渔船航行的轨迹和时长、渔获物的种类和重量等11类证据。对于电捕鱼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认定,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性的计算标准,检察机关多次与渔政、自然资源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进行会商研讨,建立一套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损害认定模型,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了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的年度意见,适用于该年度检察机关办理全部非法捕捞案件,平均鉴定时长由半年缩短至一个月内,费用由6-8万元缩减为500元/案。对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是较为合理有效的生态修复方案,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2018年11月8日,南沙区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就本系列案发出诉前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南沙区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中8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2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诉前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未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1.判令全体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全体被告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6月4日,南沙区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均表示服判。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检察机关就该系列案组织增殖放流活动,在人大代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10名被告人亲手将7.3万尾鱼苗投放入伶仃洋海域。 典型意义 南沙区检察院在广东省首创成立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制定“清单式”取证,借助刑事诉讼程序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实行“一站式取证”,提高了司法效率。 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将单一个案鉴定变为整体共性和个体相结合的评估模式,通过“一揽子评估”解决鉴定难问题。大幅降低了评估鉴定时间和经济成本,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的问题,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科学的索赔依据。 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展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4 南沙区检察院诉李某某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评选奖项 2018年6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公益诉讼共创美丽中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例” 关键词 海洋环境领域 部门协作 民事公益诉讼 刑行民追责 基本案情 南沙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8月30日,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直属二支队、广州支队和南沙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贵港贵龙8090船正将船上建筑余泥倒进洪奇沥海域。李某某系该船舶所有人并负责驾驶,被查扣时已倾倒100立方建筑余泥,另有约400立方垃圾尚未倾倒。经查明,案发所在地洪奇沥海域地处珠江出海口,毗邻伶仃洋、狮子洋和南海海域,是珠江流域通向海洋的重要通道,又是中华白海豚等珍稀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李某某违法在洪奇沥海域倾倒的建筑垃圾含“铜、锌、铬、铅、汞”等重金属,不仅危及航行船舶安全,更严重损耗海洋的环境容量,造成水质恶化,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诉前程序 2017年4月1日,南沙区检察院向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向管辖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7日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复函称:鉴于在司法诉讼方面缺乏专业经验,无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专职人员,恳请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对李某某分别提起诉讼,追究其承担相应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 鉴于相关机关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2017年5月10日,经南沙区检察院报请,广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污染海洋环境,依法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7月27日,案件一审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失229918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着眼于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监督及损害赔偿的追责,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也予以跟进和关注,使相关涉案人员得到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提升了海洋保护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一段时间以来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现象。 广州市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确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作为公益诉讼亮点工作,加强与海洋渔业部门联动协作,畅通各项衔接机制。对于隐蔽、恶意倾倒垃圾的现象,检察机关正通过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与海监、海洋渔业部门等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进一步 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共同维护优质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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