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和检察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27日下午,我院第一检察部对何某某刑事申诉案、李某某刑事申诉案分别举行了公开答复。
本次公开答复邀请了3名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第六检察部派员主持会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分别向两名申诉人答复了不予抗诉的决定,并围绕案件事实、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充分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详细的释法说理,两名申诉人均对我院的决定表示接受。期间,案件承办人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询问,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可我院对何某某刑事申诉案、李某某刑事申诉案作出不予抗诉决定。
近年来,我院在案件办理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对需要进行公开宣告、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案件,主动邀请第三方人民监督员进行参与、评议、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进检察环节公开审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提升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提升了检察公信力。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 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上传*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
|||||
学历* | 学位* | 是否有驾驶证*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外语水平*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身高体重* | |||||
联系地址* | 户籍地* | |||||
现住址* | 婚姻状况* | |||||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求职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