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孙某某因与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原审原告林某甲是否系案涉借款的债权人?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偿还?三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原告林某甲是否系案涉借款的出借人即债权人问题。被告孙某某提出案涉借款5万元从原告林某甲侄女林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取出,原告没有提供本人任何存款记录,不能证明款项系其借出,法官仅凭林某乙的存款记录认定原告是债权人违背事实。本院经调阅原审卷宗,证人林某乙在原审诉讼中出具了《声明》,证明尾数为027880的银行账户实际使用人为原告林某甲。该账户于2009年3月23日存入65000元,结合原、被告结婚时间(2010年1月6日),可以认定该款项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上述账户于2010年3月26日取出50000万元,该存款提取时间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载明的借款时间相吻合,因此,原告主张该5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借款合理,原审判决认定案涉50000万元借款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无不当。
对争议焦点二,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已偿还问题。被告孙某某主张2010年3月26日向原告林某甲所借50000元款项已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证据规则不支持被告孙某某已偿还借款的主张并无不当。
对争议焦点三,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对原审关于本案系夫妻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异议,但被告孙某某主张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本案中案涉借款虽为原告林某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本案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有所不同。经查明,案涉借款的债权凭证《借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亦未就此达成新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16年4月18日,被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持《借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当庭表示拒绝偿还,《庭审笔录》中记录了该事项,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这是原告第一次向被告行使请求权。根据2008年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此,案涉5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第一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告在离婚诉讼中虽主张了债权,但因被告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之后两人仍共同生活。婚姻作为维系家庭的纽带,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基础。原告林某甲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初衷,将婚前财产借给丈夫孙某某炒股,如果林某甲在婚内行使追偿借款的请求权,将不利于家庭伦理关系的保护,在原、被告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行使请求权存在客观上的障碍。如果认定原告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主张债权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显然对原告不公平。因此,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原告属于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根据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此时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可以认定原告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已经消失,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满6个月届满。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申请人孙某某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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