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海检民执监[2021]44010500009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认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2018)粤0105执2146号广州市**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被执行人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楼*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送达地址的情况下,向其依法登记的住所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无不当。申请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认为执行法院应该到“**广场”张贴执行公告于法无据。
二、法院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湛江国际仲裁院(2017)湛仲字第2979号《裁决书》已于2017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无不当。申请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认为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权处理“**广场”的物业及法院执行错误,实际上是对执行依据湛江国际仲裁院(2017)湛仲字第2979号《裁决书》不服,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督申请。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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