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贪污刑事抗诉案
——广东省检察院“十大刑事抗诉优秀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至2013年3月及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系广州市**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及*中队从事内勤工作的**,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管理,毒品仓库的管理、各办案单位移交的毒品交接等工作。
1.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中队涉案财物保管仓库中,窃取了公安机关侦办的一宗贩毒案过程中扣押的熊某某涉案财物手表1块、手机1部后,将上述手表和手机交给**区“**酒吧”的服务员,以换取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某品牌啤酒。
2.2010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从上述仓库内窃取了公安机关侦办的一宗贩毒案过程中扣押的朱某某的涉案物品千足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670.5元)及千足金吊坠各1条、900白金钻石戒指1枚以及熊某某的镶玉戒指1枚,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间打金店后,再以1条假金项链及2枚假戒指暗中掉包放回上述仓库以规避检查。
2014年5月,朱某某的家属在公安局办理领取被扣押物品手续时,发现被扣押物品被调换,遂向公安局等部门信访,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及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区公安局监督室民警的陪同下主动投案。
[诉讼过程]
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于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被告人供述的问题。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向在向检察机关投案之后辩护律师会见之前,均如实、稳定地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犯罪事实,但在侦查后期及庭审阶段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否能采信其之前的有罪供述?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诱供的情形?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部分认罪供述,包括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的供述,而一审法院认为应当采信庭审阶段被告人张某某的无罪供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有罪供述取证过程合法有效,而无罪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应当依法采信被告人张某某的有罪供述,全案其他证据与被告人张某某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贪污犯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真实有效,依法应当予以采信。2.公安机关内部调查过程合法有效,被告人张某某被诱骗认罪的辩解依法不应采信。3.被告人张某某对部分贪污的犯罪事实系主动供述,侧面反映出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有效性。4.本案有关赃物去向证据的调取虽属于“由供到证”,但该部分证据具有极强的亲历性和不为人知性,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相关行为。5.“合理怀疑”应当是建立在一定的理由之上、有合理根据的怀疑,不能凭主观臆想、分析甚至编造事实、理由提出怀疑。一审法院基于部分不影响案件定罪的细节因调查取证的客观规律无法查明,而进行脱离案件事实的怀疑、猜测,已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畴。
2017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对张某某的无罪判决不当,予以改判,撤销广州市best365投注_365提款注单审核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效果]
该抗诉案首先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社会危害性严重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同时从证据合法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两个方面论证了本案关键证据的可采性。且紧紧围绕一审判决将排除合理怀疑理解为排除一切怀疑的错误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有力驳斥,充分说明了一审判决的错误。最后,还从张某某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出发,说明纠正一审判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最终二审改判、抗诉成功。本案有三个亮点:
一是靠证据和法律,揭露说理并举。针对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在纪委受到“内部处理”诱供而作有罪供述,以及一审判决书认为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等作为无罪的理由,抗诉书紧靠证据和法律,作出了详尽的分析及透彻的说明。
二是时刻保持沟通,侦查审查互通。两级院公诉部门检察官亲身践行司法亲历性原则,进一步补强了证据,查明了事实,为抗诉改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契合了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精神,惩治了公安部门内部的蚁贪,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案还评选为广东省检察院“十大刑事抗诉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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