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与检察业务融合 察微析疑提升办案质效
深挖数据辨明真假借款
【案情】
2019年7月,黄某某报警称,与其合租的同学李某某利用他的手机卡,盗走其微信账户及银行卡内资金,同时还以他的名义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并冒用他的身份绑定银行卡,将从某网络平台获得的借款转走,占为己有。该案件涉及盗窃6次,涉案金额人民币36607元。另,李某某冒用黄某某名义分别从17个网贷平台借款的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18985.2元,其间,李某某退还涉案款项合计人民币6237.98元。
【案件难点】
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共作7次供述,均稳定供述自己在2019年3月、4月间通过使用黄某某的网络注册账号,向诸多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同时还有从黄某某信用卡中将钱转出的行为。李某某起初对其行为供认,但在后续侦查阶段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供述中,李某某表示其没有盗窃行为,均是经过黄某某同意的。案件涉及网银、支付宝以及众多网贷平台,调取的网贷平台数据显示注册的身份证、手机号码甚至人脸识别都是黄某某。案件属于熟人作案,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黄某某对贷款、转账行为是否知情?究竟谁才是真正的贷款人?
【取证过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后,检察官重新梳理证据材料,发现原有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数据有限,无法确定李某某的行为黄某某是否事前知悉或授权。随后,承办检察官委托检察机关技术部门重新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案的两部手机进行全方面的数据提取和恢复。受理案件后,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深入沟通,技术人员了解到借贷平台还牵涉到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建议对黄某某手机一同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并尽可能对检材中的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进行提取。同时调取借贷平台的注册信息、借款信息。
在确定取证方向后,技术人员制定两套取证方案。首先,技术人员通过取证软件Agent方式对嫌疑人一部手机内数据进行提取和恢复,但该款手机不具备应用程序备份功能,无法提取应用App数据。于是,采用备选方案利用手机版本特征,采用高级ADB模式对手机进行破解,在用户数据分区Userdata开发模式下进行无损物理镜像下载,获取镜像大小:57033580032字节,并恢复提取和恢复记录176996条。然后,除对另一手机进行常规取证外,还结合芯片特征,运用9008端口模式对手机进行无损不开机物理镜像模式下载,获取镜像大小:59243994624字节,并运用深度恢复技术提取和恢复记录17699666242条。最后,对被害人手机进行提取和恢复,获取1821370条数据。对于存在云端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数据,采取云勘方式进行取证,并成功获取到手机账号上支付宝的用户信息、银行卡信息、回收站信息等数据。同时,还获取了嫌疑人删除的交易记录,共出具司法鉴定报告4份,完善了证据数据。
如何在多份银行流水、十几个借贷平台数据和三部手机电子数据中快速发现案件关联数据?技术人员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出,两人的身份、行为、时间和地址的关联性,再具体从资金流向、时间、位置、内容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比如,从借贷平台身份注册信息、登录设备信息、人脸识别影像、申请记录、转账时间等,比对涉案时间李某某和黄某某的位置轨迹、行为记录。本案中技术人员匹配到李某某手机送外卖App的订单数据,有资金流动的那段时间有出现在银行的ATM附近和手机上拍摄的图片位置信息相吻合。通过侦查机关调取ATM附近的监控视频也同样拍摄到了李某某,而相同时间段里黄某某的手机数据显示其正在和朋友一起吃饭,这些比对信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
通过检察技术人员补充上述证据后,检察官重新提审嫌疑人,面对这些客观数据,嫌疑人最终彻底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效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9354.22元。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上传*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
|||||
学历* | 学位* | 是否有驾驶证*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外语水平*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身高体重* | |||||
联系地址* | 户籍地* | |||||
现住址* | 婚姻状况* | |||||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求职状态 | ||||||